(2015)洪商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冲、XXX与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赵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XXX,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赵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商初字第00233号原告陈冲,个体户。原告XXX,个体户。被告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法定代表人喻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亮,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冲、XXX诉被告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赵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冲、XXX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冲、XXX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陈孝峰代理审判员 陈秋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