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秋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娟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何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下午,肖某某、肖某甲、庚某某等人在武冈市某村9组彭某某家吃饭,肖某某、肖某甲两人酒后发生口角,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彭某某的女儿彭某甲去劝架,被肖某某推了一把,彭某甲的丈夫又与肖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嘴角受了点伤,彭某甲的朋友庚某某见状就去找肖某某,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被旁人劝开,肖某某冲到彭某某家厨房里拿起一把菜刀,朝庚某某头部砍了一刀,致使庚某某头部受伤。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庚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庚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庚某某经济损失28000元,取得了庚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肖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肖某某认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领条等书证、证人彭某乙、肖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庚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和采纳。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具备帮教条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