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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欢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李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27号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平盛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盛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亚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纪元法律服务社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欢,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平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欢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H2L9**号众泰牌轿车予以保全,后申请人以此案已立案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平盛公司撤回诉前保全。保全费320.00元退回申请人。审判员  高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