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道锦与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道锦,李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422号原告郑道锦,男,汉族,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亮,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男,汉族,住闽侯县。原告郑道锦与被告李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道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华合作从事淄博阿波罗大酒店1#楼铝合金工程。被告李华将该工程挂靠于中国航空港建筑总公司福州工程局。原告要求被告李华及中国航空港建筑总公司福州工程局将工程款归还原告。中国航空港建筑总公司福州工程局称被告李华已将工程款领走。被告李华称中国航空港建筑总公司福州工程局未支付其任何款项。两被告相互推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华对淄博阿波罗大酒店1#楼铝合金工程进行结算并将款项支付并归还给原告。但被告分文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李华立即与原告对淄博阿波罗大酒店1#楼铝合金工程进行结算;2、被告李华偿还原告3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3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时间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9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淄博阿波罗大酒店1#楼住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作协议》一份,拟证明原告郑道锦与被告李华合作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的事宜。2、原告以中国航空港建筑总公司福州工程局名义与山东华建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铝材加工定做合同》的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为承揽工程项目向山东华建铝业有限公司定制铝材产品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3、中国航空港建筑总公司福州工程局的中信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一份及原告定制的铝合金型号、规格等的订单复印件一份,拟共同证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福州工程局支付的工程材料定金65万元。原告要求山东华建铝业有限公司按所需的铝合金的型号、规格定做铝合金型材。4、证人郑道强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合伙承揽淄博阿波罗大酒店1#楼住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被告李华未提供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为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3两份证据均为复印件,且《铝材加工定做合同》及订单未经被告李华确认,付款人为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福州工程局,故合同所涉及的铝型材与本案讼争合伙事务之间的关联性无法认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证人郑道强的证言,仅有证言而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定,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淄博阿波罗大酒店1#楼住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该工程的所有收益与风险。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9月1日签订《淄博阿波罗大酒店1#楼住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合作协议》后,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承揽淄博阿波罗大酒店1#楼住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及该工程验收合格等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承揽淄博阿波罗大酒店1#楼住宅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及被告拖欠合伙债务30万元的事实,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道锦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郑道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贤杰人民陪审员 黄源铿人民陪审员 叶清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