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南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苑海英与被告孙泽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海英,孙泽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苑海英,女,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孙泽浪,男,1970年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海英诉被告孙泽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行解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海英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海英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