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南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苑海英与被告孙泽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海英,孙泽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苑海英,女,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孙泽浪,男,1970年1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海英诉被告孙泽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行解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海英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海英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高福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丽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