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陆艳云与苗壮、苗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艳云,苗壮,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陆艳云。被执行人:苗壮。被执行人:苗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艳云与被执行人苗壮、苗全(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7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2015年5月28日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2015)双执字第002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陆艳云办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城郊乡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陆艳云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