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三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碧波与封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波,封建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三初字第259号原告:黄碧波,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封建国,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碧波诉被告封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碧波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碧波负担。审 判 长 刘小鹏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