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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安达医院与胡雄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达医院,胡雄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816号原告北京安达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腾苑三区16号楼。法定代表人马迎军,院长。被告胡雄彦,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宁(被告胡雄彦之夫),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安达医院与被告胡雄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安达医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安达医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安达医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恩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