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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樊荣诉被告黄亚坤、吴俊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荣,黄亚坤,吴俊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160号原告樊荣。被告黄亚坤。被告吴俊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荣诉被告黄亚坤、吴俊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樊荣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