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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