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305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张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