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海琼与广东嘉意洋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琼,广东嘉意洋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262号原告杨海琼,女,汉族,1979年12月25日生,住四川省渠县岩峰镇鹞山村二组45号,身份证513030197912254023。被告广东嘉意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场路。法定代表人杨坚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琼与被告广东嘉意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琼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海琼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昌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