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复虎诉廖亚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615-1号申请执行人张复虎。被执行人廖亚辉。被执行人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复虎与被执行人廖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廖亚辉、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亚辉、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亚辉、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183.2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