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柴彩侠与黄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彩侠,黄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柴彩侠,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黄灵生,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蒙民二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灵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柴彩侠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黄灵生位于蒙城县御景华庭11号楼402室拥有房产一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灵生位于蒙城县御景华庭11号楼402室,跃层02(合同备案号:201211200002)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耿曹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