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鹤壁市嘉琪物业有限公司与徐永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嘉琪物业有限公司,徐永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希福,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永辉,男,约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永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嘉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辛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