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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行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连维特与林增亮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维特,林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连维特,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增亮,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林增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增亮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增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增亮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增亮的银行存款102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新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