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杰斌盗窃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刑监字第00002号原审被告人胡杰斌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鄂硚口刑再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胡杰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原审判决书遗漏了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杰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导致原审判决确定的刑罚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胡诗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