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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