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伟、吕小雅、吕改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忠伟,吕小雅,吕改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114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豪兵,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伟,男,26岁。被告吕小雅,女,25岁。被告吕改田,女,61岁。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忠伟、吕小雅、吕改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 丽审 判 员 李银���人民陪审员 吴 素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