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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朱明扬与宁波迎宾酒业有限公司、尤丁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扬,尤丁本,宁波迎宾酒业有限公司,董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331号原告朱明扬,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峰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丁本,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宁波迎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尤丁本。被告董萍,女,汉族,1963年1月30日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受理原告朱明扬诉被告尤丁本、宁波迎宾酒业有限公司、董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尤丁本、宁波迎宾酒业有限公司、董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宁波市江北区,本案应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则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不充分。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尤丁本、宁波迎宾酒业有限公司、董萍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俊怡代理审判员  吴 双人民陪审员  王伟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先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