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恭亮与胡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恭亮,胡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陈恭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之凤。代理权限:代为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胡安明。委托代理人段辉忠,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恭亮诉被告胡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恭亮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恭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恭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陈恭亮负担。审判员 熊 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别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