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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彭华与王永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彭华,王永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722号原告陈彭华,农民。被告王永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彭华与被告王永才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彭华负担0。审判员  尹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万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