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拓辉辉与被告刘强强、高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辉辉,刘强强,高继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832号原告拓辉辉。被告刘强强。被告高继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拓辉辉与被告刘强强、高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拓辉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辉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退还原告拓辉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