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付丽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书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付丽伟。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荏平支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荏平县。付丽伟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荏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栾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丽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区人民法院的2015栾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