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明高与王鹏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高,王鹏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赵明高,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鹏飞,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高与被告王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明高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高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