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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赵明高与王鹏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高,王鹏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赵明高,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鹏飞,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高与被告王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明高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高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