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卢勇、卢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卢勇,卢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0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6197332-0。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艳,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学伟,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勇。被告卢宏。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勇、卢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与被告卢勇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川雅安L0154)中第11条约定租赁合同签订地点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第12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一致同意在租赁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商立柱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艾 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