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锦华与被执行人俞忆梅返还财产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锦华,俞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786号申请执行人俞锦华,男,192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勤成,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忆梅,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俞锦华与被执行人俞忆梅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宁民终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8933.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俞忆梅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由于双方当事人系父女关系,本院多次沟通协调未果。被执行人银行退休工资账户已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供。现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终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谢建良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