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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张民与杨泉勇、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杨泉勇,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377-1号申请执行人张民,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杨泉勇,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霞,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民与被执行人杨泉勇、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杨泉勇在中国工商银行禹城支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