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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精工瓦轴轴承有限公司诉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精工瓦轴轴承有限公司,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吉林市精工瓦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莲花街莲花小区甲乙楼南侧1号网点。法定代理人:周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和平街9号。法定代表人:陆鹏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精工瓦轴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精工瓦轴轴承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精工瓦轴轴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精工瓦轴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2.00元,减半收取3,746.00元,由原告吉林市精工瓦轴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人民陪审员  宋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