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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史广康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广康,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30号原告:史广康,男,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潘绍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杰,男,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监狱服刑。本院受理原告史广康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广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又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