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兴庆公司与被告胡尔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胡尔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陕西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法定代表人高世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炯文,陕西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胡尔建,男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兴庆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尔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胡尔建的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9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9号,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