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一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丹玲、赖寿德等与莫虎、莫继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玲,赖寿德,莫虎,莫继腾,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1523号原告:陈丹玲,农民。原告赖寿德。被告:莫虎。被告莫继腾。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68号之一文轩大厦12楼5-12号。法定代表人:XXX。周颂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玲、赖寿德诉被告莫虎、莫继腾、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丹玲、赖寿德于2015年15月19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玲、赖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XXXX25元,由原告陈丹玲、赖寿德负担。审判长员  阙勒夫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