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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铁启祥与麻世忠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启祥,麻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铁启祥,男,回族,村民。被执行人麻世忠,男,藏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铁启祥与被执行人麻世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依据(2014)大衙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8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铁启祥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执行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法执字第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占杰审判员  车献奎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