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日新与杨国毅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日新,杨国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立保字第59号申请人:陈日新。被申请人:杨国毅。申请人陈日新因与被申请人杨国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杨国毅名下的奔驰小轿车(车牌号:粤K×××××)一辆。申请人陈日新提供其本人名下的奔驰小轿车(车牌号:粤K×××××)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日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国毅名下的奔驰小轿车(车牌号:粤K×××××)一辆。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二、查封申请人陈日新名下的奔驰小轿车(车牌号:粤K×××××)一辆。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以上财产查封的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长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