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蛟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威诉樊福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杨某某,女,26岁。被告樊某某,男,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崔天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