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威诉樊福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杨某某,女,26岁。被告樊某某,男,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崔天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