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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兴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仁义俊与盐城市绿缘食品有限公司、王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仁义俊,居民。被告盐城市绿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都市工业园新洋路58号15幢。法定代表人姓名不详。被告王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仁义俊与被告盐城市绿缘食品有限公司、王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仁义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