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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敬民申请执行张小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35号黄敬民申请执行张小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内东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敬民(法定代理人黄锡辉)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抚育费112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张小英长期外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内东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李绍刚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