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少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胡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庞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庞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单竹美,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文春,农民。被告胡某(系原告庞某甲之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与被告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单竹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甲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庞某乙负担。审 判 长  刘从星人民陪审员  宫莎莎人民陪审员  宋世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