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2544.24元,本院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