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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三元与鲁恩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元,鲁恩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王三元,经商。被告鲁恩勇,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元与被告鲁恩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广武审 判 员  曾雨德人民陪审员  杜万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