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周某某,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邓某某,男,1956年8月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台中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