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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合肥太阳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太阳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17号原告:合肥太阳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安泉,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俊征,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卫巍,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李静,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未到庭)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太阳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太阳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太阳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太阳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太阳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