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煤白家口加气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秦煤白家口加气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59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智,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秦煤白家口加气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煤白家口加气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2013)沙法民初字的07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1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执行标的为3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秦煤白家口加气站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信息。银行存款不足。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我院(2014)莲执字第015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