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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阁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肖润连与杨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润连,杨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樟阁民初字第61号原告:肖润连,女,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樟树人,住樟树市。被告:杨福华,男,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樟树人,住樟树市。原告肖润连诉被告杨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润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福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润连诉称:2014年3月30日,债务人杨福华从原告丈夫(杜仁根,于2014年5月病逝)处借走人民币30万元,承诺2014年6-7月份还清,否则杜家集资楼二期一号楼4**、4**不能私自买卖(杜家集资楼由债务人杨福华承包建设),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一直未偿还债务,甚至连原告丈夫病逝时也未曾露面,也没有一个说法,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杨福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被告杨福华向原告之夫杜仁根借款300000元,并向杜仁根出具了借条,约定于同年6-7月份还清。同年5月19日,杜仁根病逝。被告杨福华未还款。杜仁根之妻、原告肖润连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借条及死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福华向他人借款,应当按期归还。原告肖润连与杜仁根系夫妻关系,杜仁根对被告的债权系夫妻共同财产,杜仁根死后,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福华归还原告肖润连借款30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朝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