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少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少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上诉人周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少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在昌邑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撤回离婚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少民初字第682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撤回离婚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