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袁春龙申请执行冯德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龙,安茂才,冯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袁春龙,男。申请执行人安茂才,男。被执行人冯德宝,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鸡冠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冯德宝在某单位尚未领取的工程款600000元扣留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