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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菊华申请认定王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菊华,王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47号申请人梁菊华,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王成,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梁菊华申请宣告王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梁菊华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梁菊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菊华撤回宣告王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