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秦素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秦素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鹤民初字第28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秀山,男,1982年3月21日生。系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及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仝建勋,男,1989年7月1日生。系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及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代领法律文书。被告秦素红,女,1973年7月15日生。系浚县城镇钱柜歌厅业主。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与被告秦素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浩天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秀山、仝建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素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对《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遇上你是我的缘》、《纤夫的爱》、《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妈妈》、《愤怒的情人》、《狼爱上羊》、《混了31年》、《故乡黑龙江》、《负心人》、《说吧,你说吧》、《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我是一只猫》、《我爱的姑娘你最美》、《微笑的力量》、《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谁让我爱上了你》、《傻瓜》、《人一旦变了心》、《让泪化作相思雨》、《千千吻》、《其实我很在乎你》、《乞爱者》、《七仙女》、《伤口》、《没有人比你更爱我》、《魔星》、《昨夜》、《鱼水情歌》、《世上没有人这样的人》、《落花飞》、《曾经》、《回忆》、《醒来》、《爱的迷雾》、《曾经是我最爱的人》、《爱你到心里面》、《风华绝代》、《大雁北飞》、《泪洒爱情海》、《太爱了》、《爱情城堡》、《其实我很在乎你》、《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关于你的好》、《寻水的鱼》等114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浩天公司经鸟人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秦素红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秦素红未经浩天公司授权,亦未经鸟人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秦素红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请求依法判令:1、秦素红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14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浩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浩天公司经济损失1368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800元,以上合计1436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秦素红承担。被告秦素红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鸟人公司制作、经销的《好歌天天唱》光盘两套,用以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鸟人公司所有。2、浩天公司与鸟人公司于2014年7月8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用以证明浩天公司拥有鸟人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在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及维权权利。3、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7日出具的(2014)民证民字第1724号《公证书》、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的(2014)民证民字第173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秦素红经营的浚县城镇钱柜歌厅播放的114首歌曲侵犯了浩天公司的专属播放权。4、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收费发票一张,收费金额为3800元;在浚县城镇钱柜歌厅于2014年10月23日、2014年10月24日两场消费共计250元。该两笔费用应由秦素红承担。另外,在鹤壁地区因取证花费的食宿费用6913元、过路费、加油费等交通费用1566元,共计8479元。该笔费用系因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鹤壁地区八个被告分担该笔费用。被告秦素红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浩天公司所举证据1、2、3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具有客观真实性,确认其证据效力;证据4,有发票予以佐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好歌天天唱》鸟人群星132首畅销金曲是由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出版,鸟人公司制作、总经销并作为著作权人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好歌天天唱》鸟人群星233首畅销金曲是由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鸟人公司制作、总经销并作为著作权人的音乐电视作品,版号为ISBN-978-7-88102-468-4(MV/MTV)。2014年7月8日,鸟人公司与浩天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合同约定:鸟人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浩天公司,以便上述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浩天公司行使。上述权利在本合同有效内完全由浩天公司行使;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合约中的放映权只限于以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的放映权。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和工作人员刘英依浩天公司申请,分别于2014年10月23日18时、2014年10月24日13时到河南省浚县黄河路交警大队南侧50米“钱柜量贩KTV”V005房间、V017房间点播了浩天公司诉状所列涉案歌曲,并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现场录制视频单元两个,之后刻录成光盘。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7日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724号《公证书》、于2014年11月18日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732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另查明:浩天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3800元;为证据保全在“钱柜量贩KTV”消费250元;因维权行为在鹤壁地区取证花费食宿费用6913元、过路费、加油费等交通费用1566元,两项共计8479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一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三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好歌天天唱》(MV/MTV)专辑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浩天公司提交的《好歌天天唱》(MV/MTV)专辑封套背页标注了“本合集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鸟人公司”的字样,秦素红未提出相反证据,可以认定鸟人公司为涉案11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浩天公司依据其与鸟人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已经取得了相应权利,浩天公司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规定,被告秦素红在其经营的浚县城镇钱柜歌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的114首音乐电视作品,已侵犯了原告浩天公司的作品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秦素红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非人身权,浩天公司取得的是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故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鉴于浩天公司不能就自己所受损失或者被告秦素红违法所得提供相应证据,本院结合秦素红经营的浚县城镇钱柜歌厅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被侵权作品的作品类型、流行时间及相关作品的合理使用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其经营的浚县城镇钱柜歌厅停止放映并从其KTV曲库中删除以下114首音乐电视作品:《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遇上你是我的缘》、《纤夫的爱》、《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妈妈》、《愤怒的情人》、《狼爱上羊》、《混了31年》、《故乡黑龙江》、《负心人》、《说吧,你说吧》、《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我是一只猫》、《我爱的姑娘你最美》、《微笑的力量》、《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谁让我爱上了你》、《傻瓜》、《人一旦变了心》、《让泪化作相思雨》、《千千吻》、《其实我很在乎你》、《乞爱者》、《七仙女》、《伤口》、《没有人比你更爱我》、《魔星》、《昨夜》、《鱼水情歌》、《世上没有人这样的人》、《落花飞》、《曾经》、《回忆》、《醒来》、《爱的迷雾》、《曾经是我最爱的人》、《爱你到心里面》、《风华绝代》、《大雁北飞》、《泪洒爱情海》、《太爱了》、《爱情城堡》、《其实我很在乎你》、《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关于你的好》、《寻水的鱼》;二、被告秦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110元;三、驳回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2元,由被告秦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谷朝宪审判员 郑月娟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瑾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