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初字第0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亚楠与X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楠,X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安民初字第02770号原告胡亚楠,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X,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亚楠诉被告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亮、人民陪审员申振宇、程鹏飞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亚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亚楠诉称,2012年10月13日,被告XXX到原告租赁站内租赁原告建筑设备。当时,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两个月,每日租赁费为:钢管每米0.012元,扣件每个0.007元,顶丝每个0.03元,模板每块0.1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安阳县法院诉讼解决。被告XXX交定金500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除了归还一部分租赁物外,还欠原告钢管372根合1420米、顶丝61个、顶丝帽23个、扣件3042个、扣件螺丝1152条、模板4块未归还,被告支付租赁费5000元后至今没有清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X给付原告已经归还租赁物的租赁费23351.91元,判令被告XXX归还租赁原告钢管372根合1420米、顶丝61个、顶丝帽23个、扣件3042个、扣件螺丝1152条、模板4块,每日租赁费40.66元,从2013年1月19日起直到返还全部租赁物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XXX负担。被告XXX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XXX因承包工地需要租赁原告建筑设备,双方约定每日租赁费为:钢管每米0.012元,扣件每个0.007元,顶丝每个0.03元,模板每块0.1元,租赁期限为两个月。从2012年10月13日开始,被告XXX本人或委托工地人员到原告处租赁建筑设备,并在取货单上签字。租赁期满后,被告除了归还一部分租赁物外,还欠原告钢管372根合1420米、顶丝61个、顶丝帽23个、扣件3042个、扣件螺丝1152条、模板4块。经核算,被告XXX已经归还的租赁物租赁费用为23351.91元,尚未归还的租赁物每日租金40.66元。被告XXX交付原告胡亚楠定金5000元和租赁费5000元,共计10000元。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出库单十九份、入库单十四分、结算清单两份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结合本案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XXX就租赁原告胡亚楠建筑设备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XXX作为承租人,在接受原告胡亚楠建筑设备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和返还租赁物。租赁期满后,被告XXX已经归还的租赁物的租赁费为23351.91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租赁期满后,被告尚欠原告部分租赁物未还,原告要求返还,在返还之前按照双方约定的租赁费用支付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已经交付给原告胡亚楠的定金和租赁费应该予以扣除。诉讼中,原告放弃对被告XXX委托人员徐祥涛的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亚楠租金人民币23351.91元(执行时扣除被告XXX给付的10000元)。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亚楠租赁物钢管372根合1420米、顶丝61个、顶丝帽23个、扣件3042个、扣件螺丝1152条、模板4块,日租金40.66元,从2013年1月19日起直至还清租赁物为止。驳回原告胡亚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申振宇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乔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