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周某,女,194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