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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周某,女,194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