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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钏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腾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3月生,汉族。被告钏某,男,1989年2月生,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1日到保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生育女儿钏某甲,后原告发现被告吸毒成瘾,多次劝说被告不要吸毒,但被告一直未悔改,直到2014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送强制隔离戒毒。被告吸食毒品后很少挣钱养家,不仅花掉积蓄,还卖掉家中财物并经常不在家,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和谐,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能继续在一起生活。同时,原告与被告的女儿才2岁,被告吸毒不能陪伴、关心、照顾、教育好女儿,且被告的父母年事已高,自己在时尚新娘婚纱摄影楼上班,月工资3500元,女儿随自己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被告还在结婚前欠了信用卡债务向原告借款3500元用于归还,因吸食毒品还偷偷将原告价值5000元黄金首饰卖掉,现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孩钏某甲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为被告偿还信用卡的债务3500元和婚后被告卖掉原告的黄金首饰5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其今后会戒掉吸毒。若离婚小孩由其抚养,其不在家期间其父母愿意帮助照顾,抚养费不需原告支付。3500元不是向原告借的,是两个商量偿还的,是婚前偿还的,不存在偿还原告的问题。其卖过原告的金项链是事实,原来承诺过买还,但现在不予偿还,其没有能力偿还。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对其健康成长较为有利?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可。被告没有提交证据。通过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钏某认识后于2012年9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8日生育女儿钏某甲。2014年5月27日被告钏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送保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现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钏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清楚,现原告以被告吸食毒品屡教不改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无效,原告的离婚请求属《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被告吸食毒品且现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每月500元抚养费的诉请,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给付能力调整支付标准为每月300元,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为被告偿还的债务3500元和婚后被告私自卖掉首饰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婚姻关系中无相应财产约定,被告又不愿偿还,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钏某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女儿钏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由被告钏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至钏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给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当年抚养费定于每年2月8日前付清。三、原、被告财产维持各自使用现状。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李建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善奖 更多数据: